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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破88号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要求履行配合破产清算义务的公告

· 2024-01-1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1115日作出(2023)苏010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确定由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请上述相关人员主动与管理人联系,移交保管的债务人企业相关资料,说明企业情况。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起诉请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妨害清算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阔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杨律师13952089228,邮箱yangkai@celg.cn,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66号国泰金融中心1号楼9楼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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